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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来源: 浏览量:1984 更新时间:2017-06-27

 一、 专项资金和项目基本情况

  (一)专项资金基本情况

  1.资金基本情况。

  (1)设立依据:就业专项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2)资金用途: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2.绩效目标。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下,通过就业专项资金等资金保障,大力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2015年,实现全市新增城乡就业25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下,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

  (二)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安排情况。2015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使用就业专项资金项目6项,共安排就业专项资金12697万元。

  (1)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和就业平台建设资金1300万元。其中,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奖补资金800万元,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资金500万元。

  (2)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补贴60万元。

  (3)就业失业登记证书制作费20万元。

  (4)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4456万元。包括高

  技能人才培训进修补贴、政府津贴及健康查体补贴等资金676万元,市技师工作站奖励资金50万元,职业培训补贴和实训奖补  2970万元,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资金60万元,专业建设评估达标奖励资金700万元。

  (5)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和灵活就业补贴资金6111万元。其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资金1881万元.协保人员补助、灵活就业社保补助4230万元。

  (6)实施政策性担保的担保费补助及贷款回收奖励资金750万元。

  2.各项目绩效目标

  (1)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和就业平台建设。

  ①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处)

  设立于2010年,设立依据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示范性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设给予奖励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1号),设定用途为对认定为市级示范性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中心的,给予一定奖励。2013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 明确“街道镇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平台达到规范化标准的,由市财政从促进就业资金中按照每个10万元的标准奖励。”参照《关于开展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7号)规定“验收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助”,我市人社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参照省厅2012年奖补其他地市标准(最少120万元),给予每个验收合格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100万元的奖励。

  ②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劳动保障技校)

  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2011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3号),2011年11月,为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家庭服务业和就业情况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28号),该文件明确了家庭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和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并明确规定,从2011年起,每年由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调剂一定数额资金专项用于家庭服务业发展,重点扶持公益性信息平台、服务业基地建设运行,以及表彰激励家庭服务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上等级、争先进。               

  (2)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就业中心)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131号)规定。商业综合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费用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

  为了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工作,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失业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公益性岗位人员通过投缴商业保险更好地保障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意外身故、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费和住院补贴等权益。

  (3)就业失业登记证书制作。(就业中心)

  政策依据:《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0〕75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现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基本作用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状况、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状况。

  (4)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补贴。(职业能力建设处)

  ①高技能人才培训进修补贴、政府津贴及健康查体补贴等。

  实施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查体、评选奖励项目,提升技术工人的企业价值和社会地位,激发高技能人才努力钻研技术技能的热情,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②市技师工作站奖励。

  为新办技师工作站开展培训、技术研发等提供经费支持,促进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③职业培训补贴和实训奖补。

  一是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调动培训机构参与培训、技能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为企业培养一线技术骨干,为企业优势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二是实施技工院校教师培训,提升专业教师的教学能力,为职业培训机构内涵发展和提高教学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建立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培训机制,特别是解决了新招聘教师教学和实习经验不足、提高其教育教学方法、技能技巧和教学科研能力。三是实施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实施,提高我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全市家庭服务业的服务质量,为我市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四是实施技工院校学生训练耗材补贴,缓解技工院校实训耗材资金不足的困难,促进技工院校实训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技工院校学生的实训水平,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取证率。

  ④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加强职业培训过程监管,规范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提高参训人员的出勤率,提高培训质量。

  (5)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和灵活就业补贴。(就业中心)

  ①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外来人员职业介绍补贴, 就业指导培训补贴。

  A、职业介绍补贴

  为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2014年12月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对原《关于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28号)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文件规定:具有职业介绍资质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含人才储备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和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到青岛市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下同)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规定及时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可按介绍就业成功人数,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补贴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中列支。

  职业介绍补贴绩效目标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活动促进提高社会整体就业水平,提高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实现就业。

  B、外来人员职业介绍补贴

  市就业服务中心所属青岛市外来从业人员职业介绍中心成立于200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精神,2004年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下发了《关于调整外来从业人员职业介绍中心运作模式的通知》(青劳就[2004]12号)文件,自2004年起,外来职介中心运行经费由市财政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补助。2009年5月份,市政府对原办公地址内蒙古路进行统一规划,在没有选定新的办公场所的情况下,为不影响该中心正常工作开展,该中心整体搬迁至延吉路38号办公,主要为企业提供用工登记、招聘指导、收集发布农民工招聘信息、为为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为企业提供农民工就业登记服务等工作。

  C、就业指导培训补贴

  青人社字〔2012〕51号《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设立就业指导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对培训合格人员(以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准),按照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前应参加各级劳动就业训练机构组织的就业指导培训,培训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协保人员就业和生活两项补助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做好协保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3]64号、《关于调整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0号。文件规定:从事灵活性就业,能够提供就业证明且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可申领860元的就业补助;对因身体有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每月可申领950元的生活补助。

  对协保人员生活和就业收入进行适当补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协保人员实际收入水平,保障协保人员基本生活水平。

  (6)实施政策性担保的担保费补助及贷款回收奖励。(就业中心)

  ①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奖励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设立情况为更好的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8〕205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2〕4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精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银发〔2013〕153号),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可视财力情况,按照不超过贷款回收额1%的比例对担保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办银行给予奖励。

  ②创业贷款担保手续费

  为更好的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8〕205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2〕4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精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银发〔2013〕153号),担保机构担保费按每担保一笔1500元的标准核定,年度担保费总额不得超过下述规定:年度新增担保贷款本金2亿元(含2亿元)以下部分,按照担保贷款本金的2%;年度新增担保贷款本金2亿元以上部分,按照担保贷款本金的1%超额累进计算。

  二、绩效评价结论

  (一)专项资金整体评价结论。

  1.专项资金实际到位和支出情况。2015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就业专项资金,本年支出10322.35万元。其中,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和就业平台建设资金支出567.2万元,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支出40.5万元,就业失业登记证书制作费支出20万元,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支出1087.94万元,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和灵活就业补贴资金支出5545.53万元,实施政策性担保的担保费补助及贷款回收奖励资金支出635.81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2425.37万元

  2.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2015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就业41.3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下,全市就业形势保持稳定,就业专项资金绩效总体目标完成。

  (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论

  1.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和就业平台建设。

  (1)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

  预算800万元,预计执行720万元。2015年12月31日,《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市级规范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立资金的通知》(青财社字【2015】115号),拨付220万元到有关区市财政局。

  2015年的根据财政预算安排,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达到市级规范化水平的5个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30个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给予每个10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预算总计800万元。根据工作安排,市人社局对自评达标并申请验收的区(市)综合服务中心、街道(镇)服务中心进行了评估验收,最终公布了评估5个达标的(市)综合服务中心、22个街道(镇)服务中心,应拨付总计720万元,年底22个达标的街道(镇)服务中心的220万奖金拨付到位,5个区(市)综合服务中心500万元暂未拨付。

  资金管理建议:尽快明确区(市)人社综合服务中心奖补预算资金情况,简化预算评估程序,提高拨付效率。

  (2)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A、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2015年财政安排家庭服务业就业专项资金稳定就业岗位奖励预算100万元(1000元/人年)。预算执行122.8万元,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1228人,该项目年度绩效目标100%完成。

  B、家庭服务业专项资金及公益性信息平台升级、运行奖励

  2015年市财政安排家庭服务业专项资金及公益性信息平台升级、运行奖励预算200万元。预算执行200万元,绩效目标100%完成。

  家促会依托该项目资金完成了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通青岛市家庭服务网;建成市级就业创业广场;设立全市统一的12333家庭服务呼叫平台,利用平台的电话、互联网等信息手段,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对家庭服务网进行维保维护、及时进行信息变更、宣传家庭服务业政策、依托网络平台整合社会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跟踪回访。落实对家庭服务机构及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政策落实及规范监督;截至2015年底家庭服务业机构登记累计182家,从业人员累计备案7948人。在做好市内三区政策落实的前提下,及时对四市三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完成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及稳岗奖励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2015年制定出台了老年人高血压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糖尿病、残疾人托养五个老年人常见病服务规范;组织第四届家庭服务业技能竞赛,共设母婴护理师、育婴师、养老护理员、西式面点师、家政服务员五个专业(工种)比赛,884名选手报名参赛,其中报名母婴护理师参赛人员512人,创历史最高。经过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家评委的考核评判,共有473人经考核合格,其中,6人取得技师职业资格,162人取得高级职业资格,305人取得合格证书。组织举办两期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班,共有100多人的家庭服务机构的经理人及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进一步推动了行业规范化、职业化发展,提升了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

  C、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商业保险补贴。

  2015年市财政安排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预算200万元,因相关政策正在制定会签中,故未支出。

  近年来,我市出台了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力支持了家庭服务业信息平台建设、服务平台建设和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平台建设,开展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定就业奖励政策,促进了就业,推动了家庭服务业规范化发展,推动了家庭服务机构数量的增长以及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全市家庭服务机构累计备案182家,全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累计备案7948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备案人员)持证人数达到100%。我市家庭服务业工作得到了国家和省厅领导充分肯定,2014年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上,青岛家庭服务网和就业创业广场的工作经验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简报推广。

  (3)“就业网”信息监管平台。

  2015年“就业网”信息监管平台支出资金24.4万元。

  按照“立足应用、贴近基层、惠民助业”的原则,坚持以用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把用户体验作为网站建设的重点,打造青岛地区最权威、最专业的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求职招聘网络服务平台,满足不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服务需求。目前正在试运行阶段,截止目前,网站点击量为12.1万次,发布岗位求职和培训信息4.5万条。另外,依托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将15项公共就业业务纳入网上经办,实现全过程线上办理,一次性即时线下办结。

  2、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

  2015年公益性岗位商业保险补贴预算48万元,全年支出40.5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84.37%。预算执行率达到80%以上,资金使用差错率为零。

  3、就业失业登记证书制作。

  2015年财政安排预算20万元,实际使用20万元。

  4、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补贴。

  2015年,市财政预算共安排职业培训资金4456万元,支出1087.94万元,占预算资金的24.4%。其中,安排金蓝领培训补贴资金420万元,当年实际支出205.88万元。安排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查体、评选奖励等工作经费157万元,当年实际支出113.89万元。安排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和教材开发经费80万元。当年实际支出59.62万元。安排技师站工作奖励资金50万元,当年实际支出20万元。安排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资金260万元,当年实际支付91.13万元。安排技工院校学生实习训练耗材补贴350万元,当年实际支出153.18万元。安排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资金60万元,当年完成招标并支出资金24.37万元。2015年,市本级公共财政支出失业人员培训补贴419.87万元。

  2015年,有6项职业培训政策未发生资金支出,共计3080万元,占预算资金的69%。其中,201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名师带徒补贴20万元。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组织实施“名师带徒”计划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4】204号)有关要求,2015年无申请补贴单位。刑满即将释放人员培训补贴资金180万元,虽当年出台政策,但因当年未出鉴定成绩,该资金当年实际未支出。技工教育集团化发展扶持资金1860万元,安排重点企业职工在职培训补贴资金160万元,安排人才储备计划培训补贴资金160万元,因当年未出台政策,该三项资金实际未支出。紧缺工种实训基地建设扶持资金700万元,当年实际未支出补贴资金。

  5、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和灵活就业补贴。(就业中心)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外来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就业指导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A、 职业介绍补贴

  共有12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全市1360人享受职业介绍补贴。2015年资金实际拨付40.8万元。

  造成职业介绍补贴实际支出小于预算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申领手续繁琐。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审批环节过于繁琐,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引力不高。二是申领周期长。社会保险缴费应及时足额缴纳3个月,造成申领周期长。二是补贴范围偏窄。职业介绍补贴的项目和范围仅限于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含人才储备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和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数量不多。

  B、外来人员职业介绍补贴。

  2015年财政定额资金补助140万元。

  C、就业指导培训补贴。

  就业指导培训补贴资金从市、区(市)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中市内三区的由市财政负担,统一由市就业训练机构申领,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2015年共拨付到位失业人员就业指导培训补贴3578150元,指导培训失业人员71563人,其中2015年1至10月份指导培训34733人,2015年之前指导培训36830人。

  通过对失业人员进行就业形势分析以及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与相关就业创业政策的宣讲,开展 “一对一”职业指导,帮助失业人员认清形势,理解政策,缓解压力,树立信心,找准职业定位,尽快实现再就业。同时引导失业人员填写人员信息采集表并录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于准确掌握我市失业形势以及对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动态变化情况的汇总分析提供了信息保障,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缓解社会压力,保持就业局势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D、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2015年支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1413.7万元。

  a、拓宽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渠道。就业困难人员一般年龄较大,技能水平较低,就业渠道相对狭窄,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为这些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解决了一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保障了其基本生活。

  b、改善了社会环境。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区和城市管理服务人员不足的问题,为提高社区和城市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项目实施以来,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有所规范,社区安全、卫生、城市小广告等问题都有了明显改善。

  (2)协保人员就业和生活两项补助。

  2015年协保人员补贴预算4256万元,全年支出3593.21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82.64%。预算执行率达到80%以上,资金使用差错率为零。

  通过资金政策扶持保障了协保人员基本生活,鼓励协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提高了个人收入水平,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6、实施政策性担保的担保费补助及贷款回收奖励绩效目标。

  (1)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奖励专项资金。

  全年支出213.11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42 %。回收贷款1978笔、金额213.11万元,贷款回收率达97.6%。

  2015年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奖励预算150万元,实际执行213.11万元。该项资金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进一步保障了担保基金的安全,保证了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2)创业贷款担保手续费。

  2015年创业贷款担保手续费预算600万元,全年支出422.7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70.5% 。

  完成担保1336笔,该项资金保证了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转,缓解了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资金困难,发放创业担保贷款25638万元,促进了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积极性,提高了自主创业的成功率。

  创业担保贷款各项促进就业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保证了贷款顺利发放。改善了创业环境,为创业人员铺设一条融资绿色通道,提高创业成功率。

  (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工程,加大创业融资扶持力度,确保担保贷款持续健康发展,我市建立了市级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持续补充机制。2015年,通过补充市本级担保基金2200万元,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创业担保贷款规模进一步扩大。2015年,市创业人员小额贷款中心向1336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2.56亿元,同比增长71.1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2425.37万元,同比增长62.69%。通过扩大担保基金规模,解决创业人员及小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难题,积极助推大众创业。

  三、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强化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下发了《青岛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等管理性文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了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严把审核关。会同市财政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资金支出的范围、标准、审核、公示、拨付程序,以及每一个工作环节的审核时限和与享受其他政策的衔接等,并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社保信息系统以及电话等方式,核查是否存在人员超范围和重复享受政策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及时拨付到位。

  (三)确保专款专用。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管理的通知》,明确从各项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的补贴项目、申请提交、审核流程、拨付程序等,规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没有发现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的项目,没有发现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的情况。

  A、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

  1、自2001年以来,我市陆续出台了公益性岗位政策文件,加强规范管理。2009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经市政府同意以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下发了《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就发[2009] 5号)。随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安监局联合下发了《青岛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青劳社[2009] 162号)。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开发机制、人员进出管理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和从业人员在岗管理与考勤制度、资金拨付审核制度、公示举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不定期抽查制度。

  2.在公益性岗位管理方面,实行了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岗位的统一开发管理、日常监管,资金预算、审核、汇总申拨,办理工资、奖金银行代发及社会保险有关业务工作;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员的资格审查,配合用人单位做好从业人员的招收录用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保管从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协保证》等材料;用人单位负责从业人员的接收和解聘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及各项资金的申报。在工作中,各用人部门均制定了岗位管理和从业人员考核办法,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加强了对各用人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走上了比较规范的轨道。

  B、职业介绍补贴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青政发〔2016〕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青人社发〔2014〕21号)涉及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停止执行,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区(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此期间对符合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条件的,仍按青人社发〔2014〕21号文件申领拨付。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我市就业专项资金能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重点环节把关较严,未发现违规挤占挪用等问题。

  建议:在劳动力资源管理、大数据分析运用、信息化平台建设维护、就业创业政策绩效评估、创业孵化载体评估认定、基层服务平台工作人员配备等方面,研究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用市场化手段推进就业创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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