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日前,省民政厅印发了《湖北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明确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类别、基本原则、基本建设程序和省市县各级民政部门职责;主要从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计划、项目组织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验收管理、项目监督管理等6个方面对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进行了规范。
《规范》明确我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备灾减灾中心、灾害应急指挥中心、避难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福利彩票运营中心、农村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精神卫生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殡仪馆、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休所、军供站、退伍安置士兵培训中心、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会养老机构等。
《规范》强调,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负责编制项目投资补助计划方案,负责制定项目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实施。市州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内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负责管理本地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
《规范》要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规划、整合资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总体要求,符合政府投资的支持方向和范围。(厅规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