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16〕38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3日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把握城乡社区协商的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城乡社区公共事务和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扩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参与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规范、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全过程,鼓励探索创新,因地制宜进行。
坚持群众自治。健全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法规政策体系,充分保障城乡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坚持需求导向。以城乡居民的利益诉求为出发点,以城乡社区存在的现实问题为切入点,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不搞形式主义,增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依法协商。把协商的主体、内容、程序、结果以及落实情况等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保证协商的公平公正,促进城乡社区协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坚持民主集中。着力培养城乡居民的协商能力,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积极性,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二、明确城乡社区协商的主要任务
(三)畅通协商渠道。城乡社区协商的渠道主要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协商,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与居民群众之间的协商,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内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与驻村(社区)单位之间的协商,城乡社区内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城乡社区公共事务、公共问题、公益事业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协商等。要根据需要协商的事项合理确定协商渠道,并加强与其他协商制度之间的衔接和配合,保证所有事项都有协商的渠道。
(四)明确协商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开展协商的事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重点项目在城乡社区的落实;与村(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社区)规模调整、撤村建居、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三资”管理、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活动开展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社会福利、困难救助、就业保障、困境人群关爱、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实际困难和问题,以及因征地、拆迁、利益分配等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涉及村(居)民权益的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等的制定和修改;其他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要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居)民代表或户代表联名提出的需要协商的事项。
(五)扩大协商主体。城乡社区协商的参与主体要有广泛性,根据利益相关原则,主要包括: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基层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机构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村(居)民小组的公共事务或部分群众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小组居民或部分群众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个村(社区)无法组织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小区、院落或楼宇有需要协商的事项,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事项,应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协商中应广泛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及群众代表参与。
(六)丰富协商形式。要按照利益趋同、公开透明、平等理性的原则,不断拓展和创新城乡社区协商形式。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是城乡社区协商的主要形式,各地要健全和完善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制度,规范议事协商和民主决策的程序。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村落和小区(院落、楼宇)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多方联席会议、道德讲堂、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引导居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积极推广应用开放空间会议等专业社会工作技术,扩大居民参与。大力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社区网站、QQ群、微信公众号等,拓展社情民意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七)规范协商流程。协商的一般流程是:(1)村(社区)组织和居民群众根据村(居)民公共利益和公益事业提出相关意见建议;(2)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研究确定协商议题;(3)根据依法、属地、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协商议题的性质、利益关系、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参与协商的主体;(4)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并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报;(5)根据协商议题的性质,综合相关方的利益诉求,确定协商所采用的形式;(6)组织开展协商,营造和谐平等的协商氛围,使各类协商主体平等参与,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7)协商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公布协商结果,协商未果的,要说明原因;(8)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群众反馈落实情况。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社区)协商的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
(八)落实协商成果。要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确保协商成果落到实处。协商结果达成后,牵头协商的部门或组织应对落实协商成果的事务进行分类,明确责任分工,尽快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村(社区)网络平台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应由村(居)民群众自己解决的事项,应组织村(居)民群众自己解决。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要依法纠正,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三、强化城乡社区协商的保障措施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创新城乡社区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扎实推进。要加强分类指导,帮助城乡基层组织和居民群众针对不同类型城乡社区的特点,合理确定协商事项,认真设计协商方案,不断提高城乡社区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党委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积极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增强乡镇(街道)指导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探索扩大党内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村(社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党组织的组织、队伍、活动、制度、保障“五个要素”和组织领导、服务群众、宣传教育、推动发展、民主管理“五个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十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协商与行政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提高城乡社区协商的水平。建立协商成果跟踪督办机制,强化对重大决策实施中的监督、公开和反馈,保障协商成果的落实。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加强对协商活动的监督,保障城乡社区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十二)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城乡社区协商政策措施,推进城乡社区协商规范化、制度化。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等现有渠道,为村(社区)开展民主协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健全和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制度,引导和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有条件的地方,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按照村(居)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
(十三)提升群众协商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城乡社区干部队伍、服务设施、保障机制等基础建设,增强城乡基层群众协商民主能力;转变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引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加强基层干部和村(社区)工作者培训教育,提高组织开展协商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培育发展村(社区)社会组织,提高城乡居民群众的组织化程度,扩大城乡居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
(十四)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办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要组织各级党委、政府和大专院校的相关研究机构,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不断丰富和发展城乡社区协商理论体系,为城乡社区协商提供理论指导。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创建活动,总结优秀案例,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的具体方案。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2016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