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
河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来源: 浏览量:3360 更新时间:2017-06-2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冀财〔2006〕2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在年度终了后,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以及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就业再就业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社会渠道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上年结转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第四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的对象是筹集管理和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部门。

  第五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目标为:牢固树立公共财政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列支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再就业援助,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六条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所属县(市、区)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核实和评价。

  第七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的原则。

  1、效用性原则。评价主要考核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是否有效,支出的预期目标是否得到实现。

  2、政策性原则。评价主要考核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3、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4、激励性原则。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目标,通过绩效评价,在全省建立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奖惩并举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机制。

  第八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的政策依据。

  1、政策依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冀发〔200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河北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6〕8号)等。

  2、相关资料。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表、账目、凭证、下岗失业人员数据库有关数据,享受政策机构(企业、单位)的有关台账、专项资金检查报告、调查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包括资金使用社会效益指标和资金使用指标和资金管理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主要反映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后的社会反响情况;资金使用指标主要反映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后促进再就业的情况;资金管理指标主要反映就业再就业资金收支各环节中规范管理的情况。全部指标由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构成。定性指标包括是否建立和健全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政策制度体系和规范操作程序、补贴资金是否通过《下岗失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准确录入数据库、就业再就业报表和年度预决算报告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众满意情况等;定量指标包括年度地方财政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例、年度培训补贴到位率、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到位率、年度公益性岗位补贴到位率、劳务输出补贴到位率、创业补贴到位率、年度小额担保贷款情况及担保基金到位率等。

  第十条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通过将定性指标量化处理,计算得分后再与定量指标得分加权求和计算综合得分。其计算公式为:

  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总分各为100分,在计算综合得分时,定性指标权数为30%,定量指标权数为70%。

  综合得分=定性指标得分×30%+定量指标得分×70%

  定性指标及分值:

  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政策制度体系和规范操作规程情况(20分)

  就业再就业资金报表和年度预决算报告是否按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情况(20分)

  省政府下达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30分)

  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情况(10分)

  公众满意情况(20分)

  定量指标及分值:

  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15分)

  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就业经费情况(5分)

  职业培训补贴情况(10分)

  职业介绍补贴情况(10分)

  社会保险补贴情况(10分)

  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况(10分)

  技能鉴定补贴情况(5分)

  劳务输出补贴情况(5分)

  初次创业补贴情况(5分)

  小额担保贷款情况(15分)

  政策落实调查情况(10分)

  第十一条 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中,对各细化指标按其重要程度确定相应的权数和评分标准。权数值和相关评分标准按全省平均水平和相关工作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89分之间为良好,60分-74分之间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资金管理使用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一律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依据上年度相关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对照评分标准,按评分公式计算得分进行自评,按要求写出自评报告。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不仅要对本级就业再就业资金进行自评,还要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质询项目实施单位等方式,对辖区各县(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绩效情况进行系统评价,并对全市整体情况进行评分,填写《绩效评价就业再就业资金汇总表》,写出自评报告。于3月15日前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在各市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各市进行评价,形成全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绩效奖优罚劣机制,省支持地方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与评价结果挂钩。省每年从省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拿出一定额度资金,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地方,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并核减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