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
从理论上来说,由于农民工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流动性较强、稳定性不高,工资收入也并为乐观。特别地,他们没有城市户口,年老以后终究又要回到农村,因此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他们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但调查数据显示,广东省农民工无论是参保率还是制度覆盖面都非常低。广东省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27.90%(稍高于同年全国农民工19.97%的参保率),而没有参加的比例高达66.50%;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比例为8.70%,而没有参加的比例为84.20%;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比例为36.20%,而没有参加的比例为55.70%。无论是哪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的参保率都非常低。这说明有相当比例的农民工游离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短板。
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与其性别、民族、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年龄和流入年限等变量之间具有显著性关系(P<0.01或P<0.05)。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情况与其性别、民族、婚姻状况和年龄等变量之间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相关关系分别为0.031、0.016、0.042、0.011),与其受教育程度和流入年限等变量之间呈现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相关关系分别为-0.196、-0.051)。也就是说,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现实情况和他们的性别、民族、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年龄和流入年限等因素相关。这说明了将国家是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是农民工参保率的主要原因。
以下基于Logistic Regression模型的分析结果表明(见表5),性别、民族、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年龄、流入年限等自变量和单位行业、单位性质、就业身份等因变量对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都会产生一定影响。性别、民族、婚姻状况、年龄等因素对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发生正向作用,如男性比女性参加城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生率增加了1.36倍;受教育程度、流入年限等因素对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发生负向作用,如,受教育程度高的比低的参加城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生率减少了29.0%;农民工的单位行业、单位性质、就业身份等变量对其参加城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发生负向作用,如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工作的农民工比在商贩行业工作的发生比率减少了30.0%。
四、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四种模式的构建
前面分析了由于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的异质性,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思路和做法不具有可行性,由此导致农民工参保率和制度覆盖面都非常低。因此,将农民工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类型中剥离出来,建立相对独立于城镇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类型,即建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第四种类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选项。
下面主要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建立和社会统筹、养老金待遇给付以及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几个方面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第四种类型进行分析。
1.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实践已经证明,由参保对象和用人单位共同缴费、“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是一种比较成熟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为了与现有成熟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衔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第四种类型,也采用这一制度模式。
考虑到农民工收入较低以及农民工用人单位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的这一现实情况,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类型适当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1)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降为其工资收入40%;(2)农民工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降至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2.个人账户建立和社会统筹。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强、用人单位多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稳定性不高行业的这一现实情况,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类型实行“高个人账户+低社会统筹”的形式,即: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由农民工个人缴纳其工资收入40%和用人单位缴纳的40%共同组成,其个人账户部分进入以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建立的社会保障卡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剩下40%为社会统筹部分,也进入以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建立的社会保障卡中。以这种方式建立以农民工身份证号码的社会保障卡的“一卡通”,实行“累计计算”、“分别支付”、“最后接管”做法,费随人缴,卡随人走,改“一地”累计15年(或更长时间)为“一卡”累计15年(或更长时间)⑨。
3.养老金待遇给付。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个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等三个部分。
(1)基础养老金部分。考虑到农民工户籍身份为农民的现实情况,将国家确定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作为农民工养老金待遇给付(70元/每人每月);
(2)个人账户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1/139(和城镇企业职工、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保持一致);
(3)社会统筹部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社会统筹部分给付实行“最后接管”的原则,即以农民工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时前一年所在工作地作为衡量标准,将历年用人单位缴纳的40%的、已进入农民工社会保障卡中的社会统筹部分纳入当地社会统筹基金。其计算公式=农民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上年度工作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X)+缴费年限X01(即,以农民工领取养老金时上年度工作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为基数,多缴一年其养老金增加01的系数)。其中“农民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上年度工作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部分”,可以参照基础养老金中央及地方财政进行补贴的方式进行补贴,即:东部地区由中央及地方财政各补贴50%,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进行补贴。
4.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由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进入了以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建立的社会保障卡中,因此,当农民工发生劳动关系变动时,可以将其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转移到新的工作部门,接续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可以连续叠加计算。到其要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时,将其社会统筹基金转移给所在工作地的社会保障部门。这样更为灵活、便捷。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类型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类型、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类型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类型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别。具体区别见表6.
①李强:《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北京:《新视野》,2001年第5期。
②⑦汤兆云:《建立相对独立类型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南京:《江苏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③段成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动人口变动的九大趋势》,北京:《人口研究》,2008年第6期。
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
⑤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主要有三种情况:(1)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2)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3)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⑥郭瑜:《需求与现实: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与程度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7城市数据的考察》,北京:《农业技术经济》,2010年第11期。
⑧多阶段抽样(Multistagesampling)是指将抽样过程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使用的抽样方法往往不同,即将各种抽样方法结合使用。其实施过程为,先从总体中抽取范围较大的单元,称为一级抽样单元,再从每个抽得的一级单元中抽取范围更小的二级单元,依此类推,最后抽取其中范围更小的单元作为调查单位。
本次调查第一级单位为调查对象现居住地所在省(广东省),第二级单位为调查对象现居住地所在市(地)(如潮州、东莞、佛山,共19个二级单位),第三级单位为调查对象现居住地所在县(区)(如白云区、宝安区,共67个三级单位),第四级单位为调查对象现居住地所在居委会(共599个居委会)。
⑨汤兆云:《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南京:《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作者简介:汤兆云,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建泉州 362021。
作者: 汤兆云 来源: 《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