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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地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来源: 浏览量:2015 更新时间:2017-06-08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党探索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取得的最新成果。只有全国各个地方的长治久安,才有国家经济社会的繁荣昌盛。各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仅足构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体现。提升地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其题中应有之义。为此,必须从各地实际出发,不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理、生态和党建六大治理体系,尤其是完善经济治理体系中的市场治理、政治治理体系中的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社会治理,凸出地方社会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与关键环节。

一、完善地方社会治理法制体系建设

地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关键是完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就是以制度形式安排的地方社会治理系统性规则,包括与地方社会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等,也可理解为地方社会治理的法制体系。

首先要凸出法治视角的制度系统规范化建设。以法治视角对地方社会治理制度系统进行改良与立法创新,实现制度系统规范和优化。一方面突出“良法善治”标准,另一方面强化经济社会转型改革“服务需求”标准,再一方面紊合民众维权和自由“有效保障”标准,使之获得广泛认同和自觉遵守。

其次要推进现有法律制度的改良和优化建设。“改良优化”即通过规范途径,以现代法治思想内涵,对地方社会治理的传统色彩进行改良(修正)优化。提升地方社会治理法治水准,就要结合实际推进“理法”、“评法”、“修法”。理清法源就是通过对现有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系统审视和清理,法质评估就是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回炉评估,法修听证就是对需要修正和改良的法制条文进行必要的修正或改良听证。

再次要强化法律制度优化与立法创新建设。这既是对相关法律制度品质的打造和优化,又是对立法途径举措和手段的创新。鉴于目前地方有关法律制度的法质及其立法举措尚存在双重不足的实际,应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坚持法制理念,运用立法听证和民主立法等途径和举措,有效推进地方社会治理立法机制完善和实体立法创新;坚持运用法治思想和先进文化科学打造“良法”品质,使之既能有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转型和民众需求,又能获得众多社会主体认同和维护。

二、完善地方社会治理思想体系建设

“法治化思想体系”是指以法治为标准的地方社会治理系统思想。长期以来,地方社会治理(原社会管理)实质是政府管控,认识也较传统。

首先要构筑舆论宣传和理念转变的塑脑机制。思想是行动先导,大脑是指挥司令部。85%以上干群对法治思想文化认知不足,其重要原因就是宣传和呼唤不够。法治作为公平正义“良法”价值精髓的体现,是科学、文明的理性理论和行为规则,这已早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因此,必须强化报纸、广播、电视、社区宣传窗(栏)、手机微信等媒体宣传,使法治思想文化走进民众日常生活。

其次要健全法治思想文化内涵的培育机制。鉴于封建专独传统较深,民主法治土壤较差,必须培育公民民主法治思想文化。既要服务经济、社会转型改革实际,让人们在生活中既感受法治文化,又要结合地方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实际,培育和打造负有领导和实施责任的公权力主体的法治理念,推进思维法治到行为法治理性转化,还要结合正义、人权、秩序等法治价值真谛,培育法的行为规范与善德思想,打造良法、正义、认同和守护,将尊重保障人权融入地方社会治理法制建设之中。

再次要优化社会公众法治内在化的思想引领。一方面强化对行政、事业人员法治内在化的思想引领。这部分人是社会精英,其思想行为在地方社会上起着引领作用,对社会治理法治思想传播普及和法治政府建设都具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对社会公众法治内在化的思想引领。这部分人弱势群体占比较大,政治地位较低,对公权力部门“轻民权”做法怨言较大,是易发群体性矛盾的主要对象,对长治久安十分重要。再一方面凸出对青少年和在校学生法治内在化的思想引领。这部分人是国家未来和希望,可塑性强,对“两个”一百年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有重大影响。

三、完善地方社会治理治理机制建设

社会法治治理是指以法律为准绳,由政府职能部门与社会组织、相关民众合作互动治理的形式。这不仅是对传统政府独家管控地方社会管理模式的实质性改革,也是民主法治内涵的创新式运用和发展,能有效避免公权部门一家独治导致的公权力扩张。

首先要搭建法治治理平台。地方党委政府在当好领导角色同时,要扮好服务员角色,帮助整合行政资源和创造条件。当前,必须结合实际,搭建好地方法治治理机制服务平台,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由专门班子负责设计实施方案,并经广泛听证和认同,循序渐进地推进实施。

其次要锻造法治治理主体。法治治理主体是指地方社会治理中除政府部门外参加合作治理的其他社团组织和公民等。社团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地方社会治理是现代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价值体,必须有计划、有目的地提升社团组织和公民的参与治理素质,提升其法律、法规、政策、纪律及理性处事能力,发挥其主体参与作用。

再次要强化主体督导管理。地方党委政府应强化社团组织和公民的扶持督导,使之发挥治理主体的应有作用。一方面突出引导和政治把关,帮助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引导其依法守纪和规范运作,保障其参与社会治理质量;另一方面委以重任和自律创新,既要明确责任,又要给予创新权利和空间,实效监管与自治自律相结合;再一方面督导扶持和评估创优,强化治理成绩和经验总结评估,提升治理主体作用发挥。

四、完善社会风险(矛盾)消解机制建设

随着发展与转型改革深入,不确定社会风险和群体利益需求等社会矛盾增多,必须以法治、科学、理性举措防范和化解。

首先要强化社会风险安全防范机制建设。树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理念,将防范纳入地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范畴。一方面构筑研判性社会风险安全防范机制。以调查研究为基础风险,做好防范预案。另一方面构筑社会风险安全防范管理网络及联动机制。以市(县)为基地建立社会风险安全防范管控中心,将治安环保、疾病防控、防灾减灾、金融防暴、交通安全等均列入联动范围。同时,建设硬件监管网,对易引发风险的重点部位、工矿、企业、重点工程及潜在性对象等,实行全时日、全方位管控,防范于未然。再一方面构筑快速反应预警机制。健全预判性不确定社会风险安全应急性预案,完善假设性社会风险安全快速反应社会联动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社会风险安全防范必要的物资配备等保障机制,组织一定范围的预判性应急演练,将不确定风险弱化到最低限度。

其次要强化社会矛盾回应消解机制建设。一方面构建突出公共理性的法治化社会矛盾缓解机制。认识和应对社会矛盾方式,必须突出政府理性、社会理性和公众理性,解决公权运行中公平正义和公民权利缺失引发的社会矛盾,必须提升政府理性,以法治理性及时回应和处置,杜绝当事公众缺失理性的过激行为导致的社会矛盾升级和恶性循环。政府及职能部门必须自觉坚持和守护公共法治理性,通过建立机制缓解和消弭社会矛盾。另一方面构筑畅通民政对话的空间优化回应机制。政府和民众对话畅通是民众信任政府的基础,也是依法执政和有效执政的根基,是政府有效决策和“正当性”认同的保证。政府必须坚持和创新“阳光政务”,推行政务、信息、政策、行政决策“四公开”,坚持行政决策前的民众咨询会、民众听证会、民众协商会和定期民众座谈会“四对话”,通过畅通民政对话渠道,做好及时回应民众诉求等,从根本上解决民众不了解、不理解而不认同诱发群体性社会矛盾的问题。再一方面构筑访、调、诉一体化的法治消解机制。在具体应对社会矛盾时,将相关信访、调解、诉讼等应对资源进行整合,改变其单打独斗的模式,实现联合、一体化协作的治理方式,解决单一部门应对对涉及众多主体和因果群体性社会矛盾的力不从心问题,构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访、调、诉”共同参与的社会矛盾专门治理协调机构,有效提升消解社会矛盾能力。

作者: 浙江海洋大学 耿相魁  来源: 《经济要参》2016年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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