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选取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河南省洛阳、新郑、禹州3市(县)的12个乡(镇)317家农户,对当前城镇化过程中“逆城镇化”现象进行调研,发现农民城镇化意愿不强的表现及原因,进而提出通过“台阶式”“差异化”“中心辐射带动”“以人为核心”等四种城镇化发展模式来加快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人口城镇化”进程。
关键词:逆城镇化,差异化,台阶式,中心辐射,以人为核心
注:本文是河南省社科规划办项目“土地流转背景下河南省‘非粮化’与‘粮食安全’冲突、协调及保障机制研究”(编号:2015BJJ082)、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2016—zd-066)和河南科技大学高层次科研项目(编号:2015SGCC005)的成果。
在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中,一定范围内出现“逆城镇化”现象。即,一方面,许多农村人口不愿落户城镇,“进城不落户”现象突出。另一方面,一些落户城镇的居民回迁到农村,出现大量人口回流现象。“逆城镇化”现象反映出农村转移人口进城意愿不强,成为新型城镇化推进中的难题,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逆城镇化”的新态势
(一)样本说明
本文选择河南省入选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洛阳、新郑、禹州3市(县)的12个乡(镇)、317家农户进行调研,深入了解当地农户的城镇化意愿,对“逆城镇化”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总体看,三个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中等,人均土地面积偏少。现阶段,农业收入、土地流转收益和外出打工收入是农民主要收入来源。课题组共发放问卷1100份,收回1037份,收回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城镇化意愿与农民年龄、距离城市的远近、收入状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有较密切关系。
(二)样本地区“逆城镇化”的新态势
1.中老年人“逆城镇化”意愿较强。在被调查的样本中,青壮年占60.4%,中老年人占39.6%。调查结果显示,青壮年更倾向于城市生活,而50岁及以上年龄段的农民由于进城就业困难或受农村生活方式影响较大等原因,对城镇化的意愿明显较低(见表1)。
表1 城镇化意愿与年龄关系
2.近郊农户更倾向于城镇化。数据显示,距离城市的远近是影响农户城镇化意愿的重要因素,离城越近城镇化意愿越强,反之则越弱。根据距离城市远近,样本区分为城市中心、近郊、远郊地区三种类型,在被调查的1037个样本中,愿意接受城镇化的共510人,占总人数比重的49.2%。其中,城中村愿意接受城镇化的151人,占14.6%;近郊230人,占22.2%;远郊129人,占12.4%。可见,距离市区越近城镇化的意愿越强烈。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城中村和近郊地区位于中心城市的辐射区内,受城市经济发展带动力较强,能享受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福利,而远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农民市民化成本较高。另外,一些农户也不愿放弃农村户籍带来的福利。
3.收入高低与城镇化意愿呈正向关系。通过对不同收入的农户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收入越高的农户城镇化意愿越强,反之越弱。整体看,年收入5000元以下的支持率为47.2%,5000~10000元为52.7%,10000~20000元为67.6%,20000元以上为85.5%(见表2)。
表2 城镇化与农户收入关系
4.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与居民城镇化意愿呈正向关系。从洛阳、新郑、禹州的经济发展状况看,截至2015年底,洛阳市人均GDP达52 542元,禹州市人均GDP为39 958元,新郑市人均GDP为801 55元。新郑市与洛阳市的人均GDP均高于禹州,城镇化支持率也高于禹州,这说明经济发展水平与城镇化支持率呈正向变动。同时,洛阳市人口密度为450人/平方公里。新郑市的人口密度为581人/平方公里,禹州市的人口密度为800人/平方公里。调查显示,人口密度越小,城镇化支持率越高,洛阳为48%、新郊为45%、禹州为27%,人口密度与城镇化支持率呈负相关关系。
二、“逆城镇化”的原因
(一)城镇化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调研发现,一部分农户对城镇化的理解十分片面,认为城镇化仅仅是放弃土地,搬离农村,对城镇化后社会保障、居住环境、子女教育问题等其他配套政策知之甚少,从而对城镇化的意愿不高。[1]可见,在城镇化进程中,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加强政策宣传、调整宣传方式,提高农民的接受度。
(二)农村社保缴费水平较低
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村户口缴纳三险:养老、医疗和工伤;城镇户口缴五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一些农户认为农村户口缴费少,更合算,出于眼前利益,他们更倾向于农村户口的福利政策[2]。在失业保险金方面,城镇职工、固定工失业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1年不满2年通常享受3个月),并逐月领取。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相比之下,现有农户更倾向于保持农业户口。
(三)农户不愿放弃农村户籍带来的福利
调查发现,绝大部分农民工在城市务工不稳定,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仍保留农村土地,作为失业回乡后的生活保障,现有的农村户籍带来各种惠农补贴、土地流转经营收益等也是农民重要的收入来源。[3]因此,进城务工农民对农村户口仍存有较大的依赖性。
(四)城市就业压力过大
大部分农民除务农之外普遍缺乏其他专业技能,使其就业选择范围狭小,许多农民在城市就业难,只能选择劳动强度大且收入低的职业,进而难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4]
三、推进我国“人口城镇化”发展路径
我国城镇化起步较晚,应结合国情,不搞一刀切、统一模式的城镇化,而是寻求多元化、差异化的城镇化发展模式,[5]促使乡村与城市融合,缩小城乡差距,促进我国城镇化科学、协调发展。
(一)“台阶式”城镇化
“台阶式”城镇化指农村中一部分有条件的农民先移居到乡镇定居;在乡镇中生活的居民有一定基础后进入县城或市区居住;在县城、市区生活的居民逐渐进入省城或其他大都市生活。
1.从农村到乡镇。从农村到乡镇的跨越是三个“台阶”中最重要的一步。在农村可实行“以土地换社保”的方式,让一部分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入乡镇,在此过程中,政府需加强对各个流程的监控,确保农户进入乡镇后能享受到城镇社会保障。逐步改变户籍的城乡二元化,减小户籍对人口流动的限制。提供一部分保障性住房,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尤其是公共教育和公共医疗条件。开展就业培训,拓展进入乡镇的居民的就业选择,也可为乡镇及周边企业提供劳动力。
2.从乡镇到县市。随着乡镇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提高,一部分工作能力和生活条件达到县市水平的乡镇居民进入到县市生活,完成“台阶式”城镇化的第二步。在这个阶段,县市政府部门做好相关的乡镇居民进入县区的配套服务工作,改善硬件设施,包括改善交通,改扩建学校、医院;制定相关政策,包括新进居民的就业、住房、看病、子女上学的配套政策,积极接纳居民进入县市。
3.从县市到省城。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省城和其他大都市的高质量生活水平及地区优势对乡镇地区居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这时部分条件成熟的县市居民开始向省城和其他大城市转移,这就进入“台阶式”城镇化的第三步。这个阶段既要求省城或大城市相关部门充分做好接纳居民进入城市的配套工作,同时要求进入大城市的居民应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都市生活。居民个人应培养劳动技能,提高科技文化水平,适应大城市生活节奏。政府部门应加快完善公路、铁路和城际航空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落实及完善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相关配套政策。
(二)“差异式”城镇化
“差异式”城镇化指在综合考虑各地自然要素禀赋及经济社会各方面条件的差异后,对不同地域推行差异化的城镇化政策及实行城镇化进度的差异化。这有利于城镇化的集约化管理,提高城镇化效率,也使城镇化获得持续推进的动力。推行特色城镇化是实现“差异式”城镇化的重要途径。当前,特色城镇化模式主要采取以下模式:以旅游发展兴镇、以地方特色产品兴镇、以工兴镇、以交通枢纽地缘商贸兴镇等,在特色产品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地区经济带动周边经济发展,以产业集聚推动整体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城市周边的特色旅游。突出发展第二、三产业,反哺当地城镇化建设。
(三)“中心辐射带动”城镇化
“中心辐射带动”城镇化指在城镇化进程中,首先形成辐射能力强的经济中心,然后以中心城市为依托,不断扩大城区范围,优先发展中心城市的商业中心,建设城镇支撑体系,以此作为城市发展的增长极。同时,对中心城市内一批经济基础好、地理位置优越的企业给予大力支持,使之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这也是工业化与城镇化建设相结合的体现,是城镇化的必然选择。
1.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新型城镇化要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发展,要促进产城融合及一二三产业的转型升级,就要重点培育和扶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行业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打造全产业链生产,形成产业集群,从而带动整个区域的产业发展。
2.加快公共设施建设。提升中心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城市功能。重点建设好体育中心、文化艺术中心、广电中心等项目设施,同时完善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增强城市接纳能力,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城镇化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
(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以人为核心”是我国城镇化的本质属性,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就要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不断提高人口素质,在城镇化过程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6]
1.完善产权流转交易制度。一方面,推进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政策扶持,完善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的办法。另一方面,保证土地流转的规范运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城市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监管工作,制定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农民收益。
2.逐步取消户籍附加功能。改革城乡户籍管理制度,以市场机制引导新型城镇化发展。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首先要简化户籍的承载功能,使其成为仅标明国民身份和享有国民待遇的身份证明。对于附加在户籍上的就业待遇、学历教育、社会管理等社会功能应全面取消。对于农村,则要通过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变、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交易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的自由交易,为城乡人口自由流动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焦晓云.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就地城镇化的困境、重点与对策探析——“城市病”治理的另一种思路[J].城市发展研究,2015(1):108-15.
[2]陈敏.“逆城市化”背景下农民工的权益保障[J].人民论坛,2014(2):166-168
[3]陈彬.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逆城市化”问题研究[J].宏观经济管理,2015(7):31-33
[4]“逆城市化”现象显露新型城镇化的核心难做实[J].创造,2013(10):76-77.
[5]刘洪银.新生代农民工渐进式市民化必要性和可行性[J].现代经济探讨,2012(12):65-69.
[6]郑杭生,杨敏.走向包容、公平、共享的新型城镇化——城市社会变迁视野下中国城镇化道路的现实考量[J].宜春学院学报,2013(10):1-10.
作者简介:薛选登,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张一方,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作者: 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薛选登 张一方 来源: 《经济纵横》2017年第1期